七、招生錄取
1. 專業(yè)錄取控制分數線
(1)偵查學、公安情報學、經濟犯罪偵查、涉外警務、刑事科學技術、網絡安全與執(zhí)法及公安視聽技術專業(y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為當地一批本科線。
(2)治安學、禁毒學、警犬技術專業(yè)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為當地二批本科線。
(3)山東、上海、海南等3地合并本科錄取批次,各專業(yè)最低控制分數線執(zhí)行當地本科線。
2. 報考條件
(1)招生對象。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報考公安普通高等學校:第一,擁護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熱愛人民,遵紀守法,勤奮學習,志愿獻身公安事業(yè);
第二,高中畢業(yè)或具有同等學力,參加2017年高考;
第三,身體健康,符合從事相關公安工作所要求的條件;
第四,未婚,年齡不超過22周歲(1995年9月1日(含)以后出生)。
(2)身體條件。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公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暫行辦法》(公政治[2000]137號)及《關于做好2017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7]293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
身體勻稱;
雙眼裸視力均不低于4.8(0.6)(含文、理科),無色盲、色弱;
兩耳無重聽;
無口吃;
五官端正,面部無明顯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對眼、斜眼、斜頸、各種疤麻等),嗅覺不遲鈍,無雞胸,無腋臭,無嚴重靜脈曲張,無明顯八字步、羅圈腿,無重度平跖足(平腳板),無紋身、少白頭、駝背,無各種殘疾,直系血親無精神病史;
無傳染病,對于肝功檢查事項執(zhí)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wèi)生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入學和就業(yè)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yè)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12號)和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于明確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函》(教學司函〔2010〕22號)的規(guī)定。
(3)政治條件。除按照教育部《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guī)定》有關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標準進行考核外,還按照公安部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審工作暫行規(guī)定》進行政治審查。
(4)體能條件。凡報考我校的考生,須參加體能測試,成績合格(合格標準所稱以上、以內,均含標準本數)。具體見下表:
體能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 性 別 | 測試項目 | 合格標準 |
| 男 子 | 50米 | 7″1 以內 |
| 1000米 | 4′05″以內 | |
| 俯臥撐 | 10秒內完成6次以上 | |
| 立定跳遠 | 2.2 米以上 | |
| 女 子 | 50米 | 8″6以內 |
| 800米 | 4′00″以內 | |
| 仰臥起坐 | 10秒內完成5次以上 | |
| 立定跳遠 | 1.5 米以上 |
3. 錄取辦法
(1)調檔比例
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省份。在體檢、面試、體能測試、政審合格的基礎上,按120%以內調檔。按照考生報考院校志愿順序依次錄取,當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的第一院校志愿考生生源充足時,原則上只錄取第一院校志愿考生。錄取將考生從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滿足高分考生專業(yè)志愿。當第一院校志愿沒有錄滿的情況下,錄取其他院校志愿考生,專業(yè)分配方法同上。
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省份。在體檢、面試、體能測試、政審合格的基礎上,按105%以內調檔,按照分數優(yōu)先原則,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2)特殊地區(qū)錄取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qū)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yè)志愿排隊錄取”。
上海、浙江實行高考制度改革,按照上海、浙江招生方案及有關辦法執(zhí)行。
江蘇進檔考生錄取采取“先分數后等級”的方法, 學業(yè)水平測試中的選測科目等級為BB(含BB)以上。
(3)其他
錄取時嚴格執(zhí)行已公布的招生來源計劃,如個別省份生源不足,完不成計劃,經征求計劃調入省份公安機關及有關政策主管部門同意,按照計劃調整審批程序,報公安部、教育部批準后,剩余計劃將調整到生源充足的省份。
我校承認各省招考委關于高考加分的有關規(guī)定。
對于投檔成績相同的考生,按照語文、數學、外語及綜合的順序,高分優(yōu)先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