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guī)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十六條 本章程由北京化工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科招生辦公室聯系方式
招生辦公室咨詢電話:(010) 6443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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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紀檢監(jiān)察部門電話:(010) 64434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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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學招生辦公室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