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錄取原則
第十六條 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高考成績?yōu)橐罁?jù),德智體美全面衡量,擇優(yōu)錄取。
第十七條考生志愿為平行志愿時,各志愿同等對待;考生志愿為非平行志愿時,按照考生志愿順序錄取,優(yōu)先錄取第一志愿,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時依次錄取后續(xù)志愿的考生。
第十八條 原則上同意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廳、考試院或高招辦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和做法。
第十九條 新生入校后,學校將進行復查,對不符合錄取條件或有徇私舞弊行為者,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所交學費不予退還,并將其退回原戶口所在地。
第六章其 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