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頒發(fā)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青島黃海學院;按照教學計劃的要求,修滿全部規(guī)定學分,頒發(fā)國家承認學歷的青島黃海學院本科、專科學歷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十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機構和個人辦理招生相關事宜。對以青島黃海學院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若有與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青島黃海學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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