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錄取規(guī)則
第十七條 學校對入學申請者按綜合評價總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的辦法進行錄取。
第十八條 對普通高中生的綜合評價總分為300分,綜合筆試具體分值為語文100分、數學80分、英語60分、職業(yè)適應性測試60分。在該類考生綜合筆試成績相同情況下,依據其高中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綜合素質評價成績高低依次錄取。
對“三校生”及普通高中同等學力者的綜合評價總分為300分,綜合筆試具體分值為語文100分、數學80分、英語60分、職業(yè)技能測試60分。在該類考生綜合筆試成績相同情況下,依據其語文、數學、英語、職業(yè)技能測試單科成績高低依次錄取。
第十九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規(guī)定為基本原則。學校提出特殊身體健康要求的專業(yè),考生必須依據自身健康狀況按照要求填報。對于高考體檢結果或學校體檢復查結果不符合前述規(guī)定或要求的考生,學??扇∠浔活A錄取或錄取資格,也可按照規(guī)定調整其被預錄取或錄取的專業(y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