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獻收入應計入經(jīng)營外收入。按承認的捐獻貨品的價值,借記原材料等科目,將承受捐獻的非貨幣財物的含稅價值扣除應交所得稅后的金額轉入經(jīng)營外收入科目,將應交所得稅金額轉入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
承受捐獻的固定財物,應按以下規(guī)定承認其入賬價值:
1、捐獻方供給了有關憑證的,按憑證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付出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捐獻方?jīng)]有供給有關憑證的,按如下順序承認其入賬價值:
(1)同類或相似固定財物存在活潑市場的,按同類或相似固定財物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付出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同類或相似固定財物不存在活潑市場的,按該承受捐獻的固定財物的估計未來現(xiàn)金流量現(xiàn)值,作為入賬價值。
3、如受贈的系舊的固定財物,依照上述辦法承認的價值,減去按該項財物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