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fā)〔2014〕35號)、《教育部關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7〕1號)有關精神及廣東省招生考試相關文件規(guī)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yōu)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jiān)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香港中文大學(深圳)(英文名稱: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Shenzhen)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 16407
第五條 學校地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龍翔大道2001號, 郵政編碼:518172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香港與內地合作辦學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按國家招生規(guī)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本科學生,在允許的修業(yè)期限內獲得規(guī)定的學分,達到畢業(yè)生基本要求時,準予畢業(yè)并頒發(fā)香港中文大學(深圳)畢業(yè)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yè)生,授予香港中文大學學士學位并頒發(fā)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zhí)行教育部和有關省(直轄市、自治區(qū))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guī)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guī)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jiān)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zhí)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guī)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jiān)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jiān)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jiān)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2017年分省分專業(yè)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詳見生源省(直轄市、自治區(qū))公布的專業(yè)目錄。
第十五條 錄取批次:提前批第一批本科。
學校面向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安徽、江西、廣西、重慶、貴州、云南、黑龍江、遼寧、天津、陜西、河北、吉林、甘肅、山西及廣東等25個省(直轄市、自治區(qū))在高考提前批第一批本科批次按照普通高考錄取模式,完全依據考生的高考成績擇優(yōu)錄取。
廣東省、浙江省及上海市的部分招生計劃實行高考基礎上的綜合評價錄取模式,按照學校2017年綜合評價錄取招生政策實施。詳見《香港中文大學(深圳)2017年廣東省高考基礎上的綜合評價錄取招生章程》、《香港中文大學(深圳)2017年浙江省“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簡章》及《香港中文大學(深圳)2017年上海市綜合評價錄取招生簡章》。
第十六條學校預留計劃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預留計劃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yè)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的計劃等問題。